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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配件经理职务侵占150万判刑5年,收配件的贩子也被判3年
行业动态 2021-01-11 15:00:00 2589浏览 编辑:51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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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
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陈某共同或分别单独利用各自担任4S店配件计划、配件管理、配件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用于个人销售,其中被告人孙某职务侵占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职务侵占金额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经预谋后,利用具有审核汽车配件入、出库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入、出库的方式,多次非法侵占该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并出售给被告人刘年峰,得款人民币共计31万余元。
2、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做配件经理期间,利用其具有审核入、出库的职务便利,与时任该公司精品销售专员的董某(已判刑)预谋,通过虚拟采购精品、更换精品名称、虚拟精品入、出库的方式,非法侵占精品:万宝龙牌钢笔1支、万宝龙牌签字笔1支、iphone牌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牌6型手机2部、iphone牌6Plus型手机3部、iphone牌ipad平板电脑2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3842元。
3、2012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其分别担配件计划,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并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得款人民币共计42万余元。
4、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孙某利用具有审核汽车配件入、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倍耐力牌汽车轮胎、普利司通牌汽车轮胎共计243只,出售给裴某甲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8060元。
5、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孙某通过虚假入、出库的方式,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壳牌机油共计107箱,出售给冯某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4472元。
6、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孙某多次非法侵占公司伍尔特牌底盘装甲喷漆共计38箱,出售给王某乙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184元。
7、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孙某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出售给吕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15900元。
8、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出售给伍某甲,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1900元。
9、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宝马原厂行车记录仪共计30台,出售给郑某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5510元。
10、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孙某非法侵占精品:iphone牌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牌ipad平板电脑13台,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7488元。
11、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多次非法侵占公司汽车配件,并出售给被告人刘年峰,得款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12、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先后二次非法侵占公司汽车轮胎出售给裴某甲,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1670元。
13、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多次非法侵占公司倍耐力牌汽车轮胎、普利司通牌汽车轮胎共计121只,出售给裴某甲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56876元。
一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及其妻子王某丁已向公安机关退回部分赃款人民币46.5万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退赔人民币72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孙某、陈某分别系备件部员工,通过犯罪手段取得该公司宝马牌汽车配件,仍予以收购并出售获利。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一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42.46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刘年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欢乐、陈先祺在部分职务侵占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上诉人陈某案发前退缴个人侵占款项,并取得单位谅解,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物苹果IPAD一台,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孙某、刘某退回的赃款人民币共88.96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二、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

四、上诉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文章转载自车坛老酱,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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